| 昌平工商注冊公司轉昌平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人經批準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后,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放置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yè)務負責人、辦公地點發(fā)生變更的, 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 件的單位, 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yè)務。
第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 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yè)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 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 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以上編輯:昌平公司注冊)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yè)務。
第十三條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昌平代理記賬, 應當在相互協(xié)商的基礎上, 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條 款外, 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xù);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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