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站首頁 - 行業資訊 |
企業資不抵債指的是什么?海淀代理記賬講解
|
| 閱讀: 時間: 2015-5-14 上午 10:07:54 編輯: 商路通管理員
|
說到企業的一些規定與制度,可能很多外行人都不了解是什么情況,當然如果不是一家企業的領導人,或者是上層領導人,那么了解到的內容也確定會抽象一些。下面昌平工商注冊就來講一講企業出臺的資不抵倒債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認定“資不抵債”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指債務人的實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海淀代理記賬了解到資不抵債考察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僅以實有財產為限,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因素,計算債務數額時,不考慮是否到期,均納入債務總額之內。 司法解釋規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同時,昌平工商注冊了解到司法解釋還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所以說這項標準可以說是對于企業的一項十分來歷的標準,對于企業的規范化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由昌平工商注冊編輯 更多內容請瀏覽:http://m.217entry.com/wxts/579.htm |
| |
|
|
|